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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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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定,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並注意下列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同仁寢室(宿舍)。出差
      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
      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活動。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
      意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
(七)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
      身體,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及通聯,不得言談與性意味、性別歧視有關之言
        語或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
        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寄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五)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十六)凡涉法者屬上級對下級同步檢討凌虐、下級對上級檢討暴行犯上
        之責。
    國軍人員違犯前項行為規範者,應由單位針對違犯人員情節核予適當
    懲罰(處);另情節重大者得調整當事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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