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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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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休假方式:
一、機關層級: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
二、部隊層級:
(一)固定執行戰備任務部隊: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並採積(輪)休方式
      分批實施。
(二)輪替執行戰備任務部隊:
      1 未輪值部隊,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惟須留值能達應變、制變及自
        衛戰鬥最小限兵力,留值人員於事前(後)、預(補)休。
      2 輪值部隊,百分之八十五兵力擔任戰備,百分之十五休假,輪值
        主力於戰備任務前(後)預(補)休。
(三)外島部隊:
      1 金門、馬祖、東引地區部隊: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志願役返台 8  次
        ,每次 9  日,計 72 日,義務役返台 4  次,每次 15 日,計
        60  日,其餘休假於防區實施。
      2 澎湖地區部隊: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志願役返台 12 次
        ,每次 6  日,計 72 日,義務役返台 8  次,每次 8  日,計
        64  日,其餘休假於防區實施。
      3 烏坵地區部隊: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全體官兵返台 11
        次,每次 10 日,計 110  日,其餘不足日數於離島(退伍)前
        三個月調整施休。
三、國軍各軍事院校學(員)生之休假:
    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則辦理。
四、國軍各級軍醫院:
    參照行政院衛生署方案辦理,採輪班方式保持週六正常門診服務。
五、國軍各軍事工廠:
    軍職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休假,員工比照軍職人員休假,惟依勞基法每
    兩週工作 84 小時方案,工廠(單位)主官得視工作需要,要求兩週
    加班 4  小時,不另發給加班費。
六、聘雇人員:依「勞基法」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惟將「五一勞動節」休
    假調至「九三軍人節」實施。(俟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通
    過後,九三軍人節及五一勞動節,依規定屬政府機關人員將一併取消
    )。
七、軍事學校聘任之文職教員休(請)假,依教育部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八、軍事機關任職之文職公務人員休(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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