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 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 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