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附件: 附表一:教育部各學制學生軍訓課程折抵役期對照基準表.PDF
4
肆、折抵役期計算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 (含四年制夜間部、海事、水產學校)
    ,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三至六學期,每學期折
    抵役期二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四日。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第四學期折抵役期一日,餘各學期折抵役
    期二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一日。
三、高級中等學校進修 (補習) 學校:第一學期至第二學期折抵役期二日
    ,第三學期至第六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一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八
    日。
四、僑生大學先修班: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全學程最
    高不得逾六日。
五、二年制餐飲專科管理學校: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
    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八日。
六、大學、二年制、三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
    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
七、五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五至第
    八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廿八日。
八、各學制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對照基準表如附表一。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