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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4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除役。 二、免役。 三、禁役。 四、回役。 五、轉役。 六、喪失國籍。 七、應召入營。 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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