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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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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本要點之訂修與發布作業。
(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陳報行政院審查。
(三)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支用及考核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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