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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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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
(一)軍官以攻讀與職、業務有關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二)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三)士兵以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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