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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第 4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
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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