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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40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
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
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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