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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附件:
第 40 條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
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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