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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第 40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五、因案被通緝期間。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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