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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40 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
    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
    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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