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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40 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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