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ªºÂsÄý¾¹¡A¤£¤ä´©script»yªk¡A®£¼vÅT¨ìºô­¶ªº¾\Ū

¤¤µØ¥Á°ê°ê¨¾³¡ °ê¨¾ªk³W¸ê®Æ®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42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