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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42 條
點閱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點閱召集時,應召員應至指定部隊報到受點。但後備部隊實施點閱召集時
,應召員如因旅行、外出謀生或其他事故離開戶籍地時,得向暫住地之縣
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代點,受理代點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事後將其資料
移送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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