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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42 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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