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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44- 1 條
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
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
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
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
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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