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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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