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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第 46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
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
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
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
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
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
    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
      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施行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施行日第三年起至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自施行日第五年起至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自施行日第七年以後,年息百分之六。
二、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所得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
    業加給合計數額,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
    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
    人員,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分十年調降差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
發還本人,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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