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條
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