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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48 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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