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ªºÂsÄý¾¹¡A¤£¤ä´©script»yªk¡A®£¼vÅT¨ìºô­¶ªº¾\Ū

¤¤µØ¥Á°ê°ê¨¾³¡ °ê¨¾ªk³W¸ê®Æ®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48- 1 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
    :
(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
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經各學
    校查驗學籍屬實者。
三、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為各級
    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人員。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