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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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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流路統由國防部(訓練參謀次長室)管制,凡因任務需求須更改
    接訓單位及接訓時間者,除須函請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核定外,
    並副知管制單位核備,內政部(役政署)統計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送人數,函請施訓單位所屬司令部專列梯次指定施訓單位、日期,
    但時間急迫時得以協調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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