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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公發布)
附件: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指科技工業機構自行或與法人團體合作或
相互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
、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
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產品。其銷售案件,由主辦機關核定,並陳
    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項目之區分,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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