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 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