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條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 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 )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