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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52 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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