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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53 條
地方政府(役政警政戶政)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 按本規則所定之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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