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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55 條
戰時無故攻擊醫院、醫療設施、醫療運輸工具或醫療救護人員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攻擊談判代表或戰地新聞記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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