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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56 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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