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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56 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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