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月、連級每 2 週實施,並由單位主官(
管)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四)針對性騷擾申訴會及調查小組成員,由國防部每年辦理教育訓練課
程,核發結訓證書,納入人才資料庫。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擾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