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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附件: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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