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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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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射擊單位於提前射擊完畢後或因故取消射擊時,應立即通報第三點第
    一項所列機關 (單位) ,雙方並應作成電話 (傳真)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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