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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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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鑑合
      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
        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軍人參訓,並將
        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各司令(指揮
        )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
        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學
        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
        分部):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
        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
        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訓需
        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
        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由
        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
        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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