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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附件: 附表十二:消防單位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逐次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十一: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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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逐次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逐次召集申請
      範圍、限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
      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十一)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消防人員,其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如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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