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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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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培育:
(一)初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各階基層職務,熟練基層工作實務
      、學術技能,並藉職務之歷練,獲得實務工作經驗。
(二)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之軍法官(特種)考
      試或相關高等考試合格之證照,並進修國軍正規班或國內外碩、博
      士學位。
(三)初任軍法軍官統一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實際需要派任,以歷練軍
      事法院或檢察署之職務為優先,初任分配本部所屬機關(構)、司
      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等單位者,應列入管制,適時檢討輪調院
      檢單位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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