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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位區分標準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附件:
第 6 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
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
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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