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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63 條
意圖損害軍事利益,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
法妨害其正確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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