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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65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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