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µØ¥Á°ê°ê¨¾³¡ °ê¨¾ªk³W¸ê®Æ®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69 條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 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zªºÂsÄý¾¹¡A¤£¤ä´©script»yªk¡A®£¼vÅT¨ìºô¶ªº¾\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