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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附件:
第 7 條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
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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