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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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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軍人員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法令兼職、兼差者,按身分所適用之法令
    ,依違失行為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違法行為應即檢附有關證據
    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對懲罰(處)結果不服者,按其
    身分所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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