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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兼職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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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軍人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所屬單位應每年定期查察,如認其兼 職有第五點情形之一,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 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撤銷或廢止其兼職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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