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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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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補助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設補助機關睦鄰審議會(以下簡稱睦鄰審議會),依本要點審議所
      屬國軍訓場所在行政區之申請補助案件。其編組成員由各補助機關
      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遴聘。
(二)負責所屬國軍訓場睦鄰經費編列、核撥與對地方公所關於睦鄰經費
      支用及執行成效之督導、考核。
(三)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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