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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二之一:公餘進修及教學點管道區分表.PDF
附件二: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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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頇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下簡稱軍
          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辦理所屬人員
          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
        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
        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
        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已獲專案經
        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七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軍
      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系
      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
      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教學品質
      ,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
      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學點,得由各司令
      (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
      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帄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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