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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附件: 附表十三: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PDF
附表十四: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十五:各級法院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十七: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十八: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十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二十:內政部移民署所屬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附表十六:法務部所屬相關人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儘後召集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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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者,其儘後召集申請範圍、限
      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
      表(如附表十三)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維持治安必要人員,其申請範圍、機關單位及限制
      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四辦
        理。
      2.各級法院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五辦理。
      3.法務部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六辦理。
      4.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七
        辦理。
      5.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八辦理。
      6.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九辦理。
      7.內政部移民署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二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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