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法規名稱: 國防部教育召集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附件:
7
七、裝備整備:
(一)後備指揮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部地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臺北淡水、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區,
      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指揮)部應結合作戰區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個後備
      營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