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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力防救(重大災害)災作為指導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附件: 附表3: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機制」作業流程圖.ODT
附表4:○○後備指揮部輔導組織協力○○救(賑)災成果統計表.ODT
附表5:○○後備指揮部後服工作回報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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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3)(一)災害發生階段:
      1.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
          力救災事宜。
     (2)綜彙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辛勞,以表關懷之
          意,並激勵渠等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
          定,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所需支援
          兵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2.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妥予縣
          (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成立慰問團隊,派遣輔導
          幹部代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日 1
          600 時前電傳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戰情及動管處組訓輔
          導科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協力
          災情蒐集、呈報及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入災
          區救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指揮官應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掌握災情,
          採「邊處置、邊回報」原則,立即循系反映地區指揮部及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研處,並指揮調度人力及資源。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況及
          災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所需
          救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及完成編組
          分工,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災防雨衣、膠盔)、飲水、膳食
          及安全因素。
     (5)立即與地方警消完成聯繫,派員進入前進指揮所,結合相關作
          業要點,協力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視實況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援。
     (6)協調地方憲警單位,派遣輔導幹部協助災害週邊地點各重要道
          路交通管制事宜。
     (7)指導輔導組織幹部(穿著全民國防背心以為識別)前往災區(
          醫院)開設服務台,協助災民疏散並服務現場官兵及家屬,提
          供礦泉水及基本民生物資供其使用。
     (8)掌握受難之輔導幹部(後備軍人),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救助
          資訊,積極聯繫轄內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
          慈善基金會等),適時急難轉介,由縣市指揮官前往慰問,並
          依戰情業管循系回報。
     (9)整合地方村里幹事及輔導幹部參與國軍救災兵力實施編組,投
          入復原工作。
    (10)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效(
          成果統計表如附表 4),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成初報,
          至救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規劃,並於 1
          530 時前電傳地區指揮部(格式如附表 5)。
      4.輔導中心:
     (1)於縣市政府災防應變中心開設時,災防連絡官結合輔導中心幹
          部實施編組,進駐各(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參加災
          防相關會議。
     (2)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部(
          後服中心),提供最新災情資訊。
     (3)完成可運用編組人員及救災工(機)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
          災害救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引導國軍
          部隊執行災害救援工作。
     (4)配合區公所撤離機制,協同作戰區預置兵力,先期實施災害潛
          勢區域鄉民撤離。
     (5)協力服務台開設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災民疏散、宣慰、
          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急難轉介事宜。
     (6)災害初期輔導中心派遣應急人力後,於災後 1  小時整合各中
          心人力,完成編組支援救災,若救災時間逾 1  日以上,則區
          分輔導中心採日夜班方式輪派,以持續救災及後續能量。
     (7)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動用
          之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1.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善後
        復原作為及驗證執行成效。
      2.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通報作戰區,
          並指導所轄縣(市)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等行
          政支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輛為
          主,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友軍單位支援;另
          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器具及消毒藥
          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書(
          含)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爾後再逐
          次轉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A.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B.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C.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服務),後
    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4.輔導中心:
     (1)災害 72 小時後,持續開設服務台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
          輔導幹部。
     (2)引導國軍常備部隊進入災區,並擔任與村里長溝通平台。若常
          備兵力無法滿足災救任務時,則依令引導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
          救。
     (3)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4)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5)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
     (6)運用地方資源,適時慰問救災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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