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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第 7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
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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