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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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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業發展:
(一)軍法軍官以軍事審檢單位,審級及檢察、審判職務輪調交流歷練為
      原則,具軍法官學資者,選具行政管理與領導能力或特業專長者,
      經本人同意,派至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本部各司室及所屬機關(構
      )、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之相關職務歷練,藉以分流經管,
      培育高階軍法行政管理人才。
(二)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證照為主,並進修國軍正規、指參、戰略
      或比照學資,及歷練各級主官(管)職務或軍法專業幕僚職務;未
      具軍法官學資者,循法制、訴願、法務、教師(官)、監察、保防
      、監所管理、軍法行政、書記官等職務分流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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