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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70 條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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